农机产品的商标、名称、牌号、型号、生产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8-09-20 01:07

在生产、销售和购买农业机械产品时,首先遇到的就是产品的名称、型号、牌号和商标。它们的概念、作用、用途是不同的。随着农机产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企业的不断增多,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用户对产品择优选购,对质量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牌号、商标等更得重要。目前国家和部级优质农机产品一般都标明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牌号和商标。

一、产品的商标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区别不同生产者和商品质量的专用标记。它是产品的文字名称、图案标志或两者相合的一种设计。商标应标注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上,产品说明书上也常附有商标。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企业在生产同一类产品时,其等级、规格、质量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就需要用不同的商标加以区别,使每一个商标成为代表商品一定等级、质量、特色和标志。我国1950年曾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82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在1983年3月1品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使之更加完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我们常见到商标上写有“注册商标”四个字,就是经过了注册的商标。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群众对商品的监督权。例如,天津拖拉机厂生产的铁牛拖拉机以铁牛商标注了册,其它拖拉机厂就不能用铁牛商标了。商品上有了商标,群众可以监督,如果质量长期下降,得不到解决,群众提出要求,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后,还可以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凡假冒、伪造其它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都是违法行为。商标法是用法律手段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有利措施,是促进商品质量提高的法律保证,这在世界各国亦同。因此商标的知识。无论是对生产者、经销者以及用户来说都是应该知晓的。

二、产品的名称

农机产品都必须有名称,不同产品的名称不得相同,名称是区别不同产品的。产品的名称应该表示出产品的功用和特点,一般可由基本名称两在部分组成。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例如:柴油机、拖拉机、电动机、播种机、喷雾器、胶轮车等。附加名称是为区别同类别的不同产品而附加的名称,列于基本名称之前,附加名称应以产品的主要特征(用途、结构、动力型式等)表示。例如:船用柴油机、履带式拖拉机、三相鼠笼式电动机、棉花播种机、手动喷雾器、畜力胶轮车等。

三、产品的牌号

农机产品一般都应该有牌号,牌号主要供识别同名称产品用。例如:东风牌手扶拖拉机、太湖牌手扶拖拉机、金牛牌手扶拖拉机,这三种产品虽然名称相同,都是手扶拖拉机,但其牌号并不相同。它们虽然都是荣获国家金质奖的名牌产品,但其牌号和生产厂不相同的。牌号在产品竞争、市场商品销售中很起作用,用户愿买名牌货,生产企业创名牌产品,都是用牌号来区分的。因此农机产品的牌号与商标一样,对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以及提高商品质量是很有意义的。

产品牌号经常与产品名称组合在一起使用,牌号死于产品名称之前,如前所列的三种拖拉机实例。牌号应标注在产品的明显部位上以及产品说明书上。

产品牌号一般用地名、物名、厂名简称以及其它有意义的名词或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例如:上海牌、泰山牌、长江牌、金马牌、桂花牌、常柴牌、工农牌、DC(大连柴油机厂的简称“大柴”的“大”与“柴”汉语拼音字母的第一个字母)牌等。产品的牌号一般说来是与商标相互适应协调一致的,因此有时在商标上常附注牌号。

四、产品的型号

农机产品都应该有型号,型号主要是表示产品的类别和主要特征的(如用途、结构特点、尺寸和性能参数等),产品型号是便于使用、制造、型式等叙述而引用的一种代号,因此它的使用范围很广。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就经营部门来说总与产品型号打交道,如果产品型号还搞不清楚,就会严重影响经营效果。所以农机产品型号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应知应会的内容。农机商品种类繁多,其型号也非常繁杂。目前我国的农机产品型号编制标准尚不够齐全,有些已公布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有的则无,而且在贯彻执行中也不尽统一。有些产品新旧型号还在同时使用或仍在沿用型号。此外,有些商品是跨行业的产品(如汽车、橡胶制品、轴承、电机及电器设备等)。因此,在我们学习农机商品知识时,熟悉农机产品型号是重点之一,并在以后的章节中较详细介绍各种农机产品型号的编制及识别方法。

综前所述,在农机产品上应标注商标、牌号和名称,但产品牌号和名称前一律不标注型号,型号应标注在产品铭牌上。商标需要注册,而牌号、名称、型号也应先办理申请手续,经一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防止机电产品粗制滥造,取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寿延年,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发了(83)机技联字151号《关于颁发(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根据该文的精神,机械工业部对量大面广并涉及安全、计量、节能、环境保护的机电产品从1983年开始,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是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工厂(包括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乡镇企业);工厂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机械工业部部颁标准,沿有上述标准的产品也要达到机械工业部有关专业局批准的产品技术条件,随产品出厂的附件、易损件和必要的随机工具应配备齐全并符合标准要求;工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与测试手段等。机械工业部各专业局对领取生产许可证工厂的生产技术进行检查和评审,并指定试验中心对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工厂的有关产品按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和检验,符合标准者发给生产许可证。发给生产许可证之后,若出现工厂自行降低该产品的技术标准,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等问题,机械工业部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根据(83)机技联字151号文的精神,从1983年起,机械工业部经过检测评审曾对部分农机产品陆续颁发了生产许可证。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及恢复我国加入国际关贸总协定准备工作的进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减缩,今后要逐步过渡到以国际标准来衡量产品质量,全国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并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各级公司也应该作好“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学习并掌握新的商品质量认证知识。

到1994年7月止,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只有三类:内燃机,脱粒机,潜水电泵。各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向生产厂索要以上三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一部分原来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如:拖拉机、收割机、油泵油嘴、植保机械、挂车等,经过调整已经不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在报纸上公布过。

关于产品推广许可证问题,1984年12月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制定了关于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及证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一个部门的规定,在实践中,凡生产许可证检测评审通过的产品,产品推广证一般也同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