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拖拉机所有的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来历证明;(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时口凭证;3、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照法律、行驶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机监理机关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拖拉机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拖拉机用作抵押的;(四)拖拉机报废的;二、驾驶员管理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拖拉机。
3、拖拉机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