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很多农牧民及农机消费者在农机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不知该怎么办,有的一味找商家无休止的修理,还有的坚持“出了毛病必须给退货”等现象,这些都是错误的,没真正理解“三包”的含义。
什么是“三包”呢?就是当你的机具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包修、包换、包退”,那么怎样选择“三包”呢?
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合制定颁布施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民所购农业机械产品出现故障,可凭发票及三包凭征办理修理、更换或退货。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机消费者亨有免费修理的权力。
1、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加工费。修理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就近未设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2、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属于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予以排除,属于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3、对于农民在三包期内的合理要求,销售者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农民可选择换货。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或者《规定》所列特殊故障的。
2、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天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农民可凭此据要求销售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同一使用性能故障,或者《规定》所列同一特殊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换货后的三包期限自提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农民可选择退货。
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家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主要部件(机体、气缸盖、曲轴等)断裂等特殊故障的。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
3、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可要求退货。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农牧民可向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