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购机补贴政策”及“两个目录”

发布日期:2018-08-17 10:51

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1)200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其中含金量最高的条款是第27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将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上升为全国“两减免三补贴”重要的惠农支农政策,这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历史上尚属首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出台,开辟了国家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的新阶段。

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了购机补贴专项资金7000万元(其中垦区3000万元),在16个省(区、市)66个县和部分中央直属垦区实施,重点补贴粮食生产急需的6大类农机具,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购机补贴资金4亿多元,共补贴农机具10万多台(套),农民自筹资金20亿元。

(2)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亿元(其中垦区5000万元),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500个县(场)实施,带动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亿多元,共补贴购买先进适用农机具20万台(套),农民自筹资金50多亿元,受益农户15万户。补贴机具的种类为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和粮食干燥机械6大类18个品种。重点补贴拖拉机配套的农具、精量半精量免耕播种机、水稻、大豆收获机械、水稻插秧机,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的农机化水平。

2005年购机补贴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的原则。通过实施补贴政策措施,加强农机与农艺技术相结合,推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13个粮食主产省实施市县数达到345个,约占实施县总数的70%。其中7个水稻主产省实施县达到207个,占粮食主产省实施县总数的60%。二是实施普遍受益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让农民有受益的机会,又要突出重点扶持对象。特别是要扶持农机大户的发展,以农机大户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机大户在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统分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四是坚持科学操作、程序简便、工作高效和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原则。

(3)2006年,中央财政购机补贴专项资金达到6亿元(其中垦区6000万元),计划安排1080个农机补贴专项实施县,实施范围比2005年扩大了1倍多,农民的受益面大幅增加,补贴机具种类与2005年基本相同。

总的来说,实施农机购机补贴政策总体目标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提高主要农产品优势集中主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得到提高。三是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主体,促进农民增收。四是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机工业技术进步。

两年的财政购机补贴实践证明,这一政策的效果十分显著。一是带动了多方增加投入,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发展粮食机械化生产的积极性;二是提高了农机装备水平,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加快了农业技术进步,促进了农业节本增效;四是拉动了农机工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两个目录及其关系

补贴政策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目录上。第一个是《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第二个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简称前者为“大目录”,后者为“小目录”。“大目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承担具体工作,“小目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承担具体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政策指导和把关工作。

1.《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促进法第27条讲的是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这就指出了补贴的范围是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

促进法第18条进一步说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由此可以看出,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依据就是促进法第18条。为了规范这项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这是编制“大目录”工作的具体依据。

能否入选“大目录”主要考察6个方面的情况:有利于先进农机化技术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有利于加快农机具更新,加快农机化进程;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无集中产品质量投诉事件。

入选“大目录”的农机产品范围包括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加工、排灌、畜牧和其他机械10大类。

编制“大目录”的工作分4个阶段:申报阶段、评审阶段、公示阶段和公布阶段。每年9月30日是生产企业申报入选的截止日期;10月20日是各省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的截止日期;11月20日完成专家评审工作;11月底形成大目录的公示稿并公示10个工作日;12月底公布“大目录“。

从2005年9月开始,国家首次组织制定《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历经4个月,顺利完成了任务。2006年1月17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向社会公布了《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农业部公告590号),有270家企业的939个产品入选。其中,农用动力类有38家企业的310个产品(包括33家企业的275个大中拖产品和5家企业的35个柴油机产品);耕耘和整地类有80家企业的198个产品;种植和施肥类有51个企业的108个产品;田间管理和植保类有10个企业的14个产品;收获类有84个企业的190个产品(除谷物类联合收割机,还包括玉米联合收割机、花生收获机、油菜联合收割机、块茎类作物收获机、马铃薯起收机和大豆收割机等多种产品);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类有13个企业的19个产品;农产品初加工类有35个企业的45个产品;排灌机械类有3家企业的7个产品;畜牧机械类有18家企业的41个产品;其他类别有7家企业的7个产品。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编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依据是促进法第27条,具体工作依据是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编制该目录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当前农机化的重点工作和项目;支持大中型农机企业和名优产品,提高农机生产集中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产品的价格和售后服务水平;补贴资金总量的多少。

补贴产品目录的产生是参照招投标的做法进行的,也称竞争性选型。从2005年开始,补贴机具选型工作分部、省两级分别进行。对于全国通用性较强的机具,如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和联合收割机等,由农业部组织竞争性筛选,其他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进行竞争筛选,两级筛选的结果叠加起来,就形成了每个省的购机补贴产品目录。进入《通用类机具补贴产品目录》的产品,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不能进行重复选型。

2005年,中央财政补贴产品的范围包括大中型拖拉机类、耕作机械类、种植机械类、植保机械类、收获机械类以及粮食干燥机械类6大类18个品种。农业部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3类6种机具组织了统一选型,形成了《2005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全国共有33家农机企业的158种产品入选。

2006年,中央财政补贴产品的范围调整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类、耕作机械类、种植机械类、植保机械类、收获机械类以及粮食干燥机械类6大类19个品种。农业部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和旋耕机4类9种机具组织统一选型,形成了《2006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全国共有66家农机企业的384种产品入选。

各省、区、市确因当地特殊需求,可以在6大类18或19种补贴范围外增加5种以内的其他机具列为补贴目录,但只使用地方资金进行补贴。山东、河北两省可将玉米收获机械纳入中央补贴范围,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市区暂不能列入玉米收获机械。

从工作依据、产品范围、考察的因素、产生的程序等方面看,大、小两个目录各有特点。“大目录”是“小目录”的前提和基础,是“小目录“的必要条件。在《200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中规定:参与筛选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综上所述,从制度的设计和补贴政策的操作过程来看,推广鉴定是基础,两个目录是调控,资金投入是保证,促进发展、优化结构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