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
拖拉机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在2007年初被纳入到交强险的投保范围。拖拉机交强险作为交强险的一种,自然要遵循交强险的运作模式,但是由于拖拉机自身的某些独有特征,拖拉机交强险出现投保难的现象。
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当前的费率结构不甚合理。拖拉机所有人每年只需交纳80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最高可以获得12.2万元的保障。这给经营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难题,从经营结果来看,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均在100%以上,意味着拖拉机交强险的经营没有利润空间。
二、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高。一方面在于拖拉机的活动范围主要限于农村的道路,道路条件及相应的交通安全的配套设施相比其他机动车辆都要差一些;另一方面在于拖拉机所有人的意识观念,对交强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也是上文提到的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偏高的原因之一。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农机安全监管机关的监管力度缺乏实用性。如农机安全监管机关无上路执法权,使得拖拉机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较高,也导致了部分黑机驾驶现象。
四、拖拉机作为一种农用机动车,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就全国来说,拖拉机的制造技术相对较低,专门的拖拉机维修商很少,这也就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到位、技术无法更新等,进而造成拖拉机使用中出现问题。
针对当前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现象,本文简单地提出一些缓解这种状况的措施。
首先,对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当前的费率结构:每年每台拖拉机的费率为80元,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以赔付12.2万元,再加上经营过程中超过100%的赔付率,都给经营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带来了压力。对该费率的调整势在必行,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根据不同的拖拉机型号、不同的运输性能、不同的地区以及拖拉机所有人的自身情况,如年龄、驾龄等,有差别地定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的无赔款优待体系。这样既能改善经营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又能增强拖拉机所有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其次,各地的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交管部门应该联合起来,搭建信息平台,落实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逐步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制约黑机驾驶的现象,同时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无赔款优待储备信息。
再次,拖拉机作为当前农业生产的一种主要工具,对于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拖拉机交强险的经营可以借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将其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一来调动保险公司经营拖拉机交强险的积极性,二来提高拖拉机交强险的普及率。
最后,应着眼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管理》以及农机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等的进一步修订,明确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责,强化农机管理措施,落实农机的维修整治,加强拖拉机所有者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