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章
问:我们购置使用的农业机械,由于有的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使机手使用时受到伤害。对此,使用者如何借助法规政策求得赔偿?
答:首先要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一般仅限于对公民的人身伤害。它包括:对公民的人身肉体伤害,疾病、死亡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可分为三种情况,即对一般伤害的赔偿,对致人残废的赔偿和对致人死亡的赔偿。在这里,还需说明,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还应该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
对人身一般伤害的赔偿
对伤害人身体尚未造成残疾的,为一般伤害。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必需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伤者不能上班、劳动所减少的收入;个体经营者,按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误工的日期,按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确定。
对致人残废的赔偿
致人残废是指不能恢复健康,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其赔偿范围除上述医疗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要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生活补助费,按其丧失劳动力的程度,并结合收入减少情况酌情确定。
对致人死亡的赔偿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死亡之前经过医疗抢救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指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如果没有经过医疗抢救,没有误工收入减少的,只需赔偿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要按照当地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平均费用计算。
如日前村民刘某从当地购得铡草粉碎磨浆机一台,在铡玉米秸秆进料时,右手被带人喂料口,拇指、中指、无名指被铡刀切断,虽经医院治疗,但终身残疾。经与厂方多次交涉,厂方说是使用问题,概不负责。刘某不服,投诉到县消协与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寻求帮助。县消协与投诉站到用户家中进行调查、检测,做出质量鉴定:对照GB7681—1997《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该铡草机的安全部位存在多处防护不当,如传动齿轮无防护罩、电动三角轮无防护罩、喂入台至喂入辊中心线距离仅18厘米等,不符合“铡草机各运转部件及喂人口必须有防护装置”的要求;再对照GB103951-89《国家机械安全技术》,该产品不符合“围绕防护装置边缘的安全距离(肘部至手指尖的距离)应大于55厘米”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刘某右手残疾的直接原因。鉴于此,投诉站和消协多次与生产厂家进行调解,厂方最后同意付给刘某赔偿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