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

发布日期:2018-09-16 15:42

一、巫头村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形成原因

民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其世代生活的环境休戚相关,习惯法的出现就是为了调整族群的社会关系。因此,研究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应以巫头村的地理位置以及京族的族群发展历史为起点。(一)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巫头村位于我国西南边境,隶属于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江平镇,海滩涂面积两万亩,海岸线长3.9公里,与越南隔海相望,是一个既沿边又沿海的村庄。巫头村为海水冲击形成的沙岛,处于著名京族三岛的“头部”,是全国京族聚居村之一。全村437户、2%000多人,京族占99%以上[1],20世纪围海造田后原本独立的三岛已连为一体。巫头村属亚热带季风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温暖,常年降雨充沛,森林覆盖率高,物产富饶。南边的北部湾是我国南方重要渔场之一,盛产鱼、虾、蟹、贝等各种海产品。巫头村耕地面积有限,且土壤主要为沙质土,大多为盐碱地,不适合种植水稻,一般种植杂粮,主要农作物有花生、红薯、玉米等。巫头村森林、生物资源丰富,其中最负盛名的当属万鹤山滨海湿地公园,其南面有80多亩的原始森林,生长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膝柄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紫荆木等珍稀古树木[2]。万鹤山公园不仅有原始山林还有几千亩沙滩,冬无严寒,盛产各类鱼虾,是白鹭、苍鹭的栖息天堂。公园名字的由来与这些鹭鸟有关,当地村民误把鹭当成鹤,因此便称其为“万鹤山”。巫头村风景宜人、民风纯补、物产富饶,被评为“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自治区级生态村。(二)独特的历史人文环境。京族属于我国人口少于十万的少数民族,是典型的跨境民族,与越南主体民族相同,在16世纪初从越南涂山周边前往中国定居,曾称为“安南”或“越族”,1958年后改称“京族”。京族的历史离不开大海,勇敢无畏的京族人用勤劳与智慧将名不见经传的荒岛变成富饶的渔岛。京族世代靠海而居,他们在北海湾追捕鱼群时来到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的巫头岛,见这里荒无人烟,又有较好的渔场,便定居下来[3]。从第一代祖先繁衍至今已有十几代人,距今有500多年。村里的京族人有着独特的海洋生产习俗,形成了以自由采捕、近海养殖和海产品加工为主的耕海传统。同时,利用沿边的区位优势,部分村民也开展边境贸易,利用跨境民族的语言和传统文化与越南人贸易。在民间信仰方面,巫头村京族主要信仰海神、山神等与其生活生产相关的神灵。海上生产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与危险性,村民们相信“白龙镇海大王”能够保平安。海边生活环境易受台风影响,陆地的山林能够防风固沙,保卫家园,村民们也信奉“高山大王”。并且在传统宗教场所“哈亭”供奉,每年哈节都会祭拜。由此观之,巫头村独特的山海地理环境孕育着独特的海洋文明;同时又敬畏山林,因此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以海洋生态维护和森林资源保护的两条基本主线。

二、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国家创制法律通常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后以法定的表现形式公之于众。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具有自觉性和信念性的特点,因此其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巫头村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主要体现在保护古树的村规民约、家族口耳相传保护鹭鸟的习惯和哈节庆典的休渔期中。(一)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的载体,是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习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清末时期京族地区流传有《封山育林保护资源禁规》[4],这是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文本,是京族保护林业资源的主要村规民约。《封山育林保护资源禁规》主要规定了保护的“山林木条”、封山的位置、破坏的行为、惩戒方式等内容。虽然京族村落已经难觅此禁规的完整文本,但是禁规的精神已经深深地烙在每个京族人的心中。如巫头村订下有关禁止乱砍滥伐的“村规民约”,其中有一条规定凡偷砍或擅自砍伐树木的,每斤罚款10元,而且连枝带叶一起上称。砍树者还要在露天电影放映时,当着全村所有人的面公开检讨[5]。从这条村规民约可以看出村民的智慧,乱砍滥伐者不仅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还承担精神损害责任。如今巫头村正在开展建设“美丽巫头”活动,仍沿袭保护自然生态的传统村规民约,对许多原生古树进行就地保护。(二)家族口耳相传。家族口耳相传形式类似于家风、家训,主要通过道德感召影响带动村里的风气。鹭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巫头村的陈家就有保护鹭鸟的传统。陈子成老人一家祖辈生活在万鹤山中,山里的白鹭数量渐增后,为了不影响白鹭,他们便从山里迁出。老人的父亲告诉子孙后代,白鹭象征长寿、吉祥,不得伤害它们,白鹭愿意来村里,说明此地是福地。夏季台风侵袭,老人还会到白鹭栖息地,将台风吹掉的白鹭幼崽医治、养大并放生。为了改善鹭鸟的栖息环境,陈子成在自留山上不停地种植适宜在海边生长的土麻黄树,50多年来,他共种植30亩树木,不仅为白鹭挡住大风,还增加了白鹭的落脚点[6]。不仅如此,老人还亲自上门教育村里的小孩不能用弹弓打鸟,同时对孩子们承诺,报告打鸟和偷鸟蛋行为的,会有额外奖励[7]。如今老人家年事已高,儿子和孙子也一起守护鹭鸟,鹭鸟和陈家产生浓厚的感情,被救助的鹭鸟还会回来看望他们。随着陈家人祖辈守护鹭鸟故事的广泛报导,越来越多的防城港人加入到保护鹭鸟的队伍中来,整个城市随处可见白鹭的身影,防城港市因此得名“中国白鹭之乡”。(三)节日庆典。哈节是京族重要的传统节日,每个京族村落的庆祝的日期各不相同,巫头村每年农历八月初一庆祝哈节。哈节又称“唱哈节”,“哈”即为歌唱,节日主要是纪念海神,节日期间京族便穿上传统服饰在传统建筑———“哈亭”里跳舞歌唱、祭祀祖先,祈祷来年风调雨顺、生活美满。2006年哈节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哈节中有一条不成文但却有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各户在哈节期间均不得开船出海和捕鱼[8]。哈节是京族人祭拜镇海大王的重要节日,要把“大王”从海上迎接到哈亭。“大王”乘“神船”过来,身边有众多的“虾兵蟹将”护卫,这时候出海就有可能会撞上“大王”的“神船”,或者错捕“虾兵蟹将”这样就会惹怒镇海大王,得不到大王的庇护。渔民之所以能捕到鱼全是倚仗镇海大王的保佑,因此在哈节期间要感恩大王,虔诚地把大王请到哈亭供奉。夏季正是各类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的时期,这条不成文的规定在客观上促进了海洋的休养生息。

三、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主要特征

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主要体现三大特征,分别是自然崇拜、神明信仰和万物和谐。(一)自然崇拜的印记。巫头村常年遭受台风侵扰,京族人深信森林植被能抵挡狂风暴雨,于是立下众多保护山林的村规民约。对森林的崇拜、对树木的敬仰,是其自然崇拜的印记,林木组成的绿色堤岸是整个族群得以安身立命的保障。不仅如此,村里还将哈亭建在葱郁的绿树之下,乞求林木保护京族神灵。粗壮的古树更是村庄的守护神,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村里一道独特的风景,供人们瞻仰。京族人认为正是有了陆地上的树木,他们才能守住自己的家园,在海边安居乐业,因此对于大自然十分尊崇。(二)神明信仰的驱动。京族有一套独特的多神信仰体系,将神明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从而促使族人践行神明意志。供奉在哈亭的“镇海大王”和“高山大王”是掌管京族出海安全和看管山林的海神和山神,因此村民就会按照神明的指示作出一定行为以示尊敬。比如,在哈节期间不出海,只在岛上欢庆;平日里不砍伐山林,爱护古树,多植树造林;都将白鹭视为吉祥之鸟,将鹭鸟当作神鸟去保护。可见,神明信仰的禁忌对京族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形成了约束力,使其敬畏自然,有效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三)万物和谐的终极追求。万物和谐即人与自然和谐,京族在日常生活当中形成了与周围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社会发展规则,以实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原先的巫头岛是荒芜的小岛,土地贫瘠不能很好地耕种粮食作物,只能依赖大海提供营养物质,但是他们并不是无休止地索取,在夏季哈节期间禁渔体现了他们与海洋生物之间的和谐共处。京族相信万物有灵,因此格外爱护森林,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努力营造良好、宜居的环境,将山海视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加以保护。对待远方的候鸟也关爱有加,开辟白鹭滨海湿地保护公园,促进人鹭和谐,提高族人保护意识。总结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可以发现,京族之所以形成环境保护习惯法与其所处的生态环境有关,但同时因为有京族人遵守这些习惯法才拥有了如今良好的生态环境。沿海生活环境的恶劣使得最初的习惯法充斥着自然崇拜的影子,而神明信仰促使习惯法演变成民俗,基于万物和谐的切身体会,京族以自身的实际行为爱护环境,确立起当代的独特的环境保护习惯法。

四、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作用京

族是个环保意识极强的少数民族,因此他们制定了与其生产生活环境相关习惯法,并不断地完善内容,践行环保理念。如今,在京族同胞的带动下,防城港市的生态环境也保持着优良状态,该市不仅享有中国氧都、中国长寿之乡、中国白鹭之乡等美誉,而且还是北部湾畔唯一的全海景生态海湾城市,城在海中,海在城中。因此,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是维护当地生态环境的一大利器,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族群认可度高,执行效果好。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是京族同胞在祖辈生产生活中经过反复的行为模式而形成的,其内容反映多数族人的意志与利益导向并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因此,习惯法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京族族群对环境保护的认同,且这种认同感是自发形成的,被族群熟知并自愿遵守。京族聚居村落位于相对边远的地区,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情况往往没有族群习惯法了解得详尽,如生硬地适用国家法,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在少数民族社会中的民族习惯法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法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9]。相较而言,国家法具有普适性,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抽象性,在适用上不一定能满足特定族群的需要,此时就可将习惯法作为一种媒介,将国家的生态环境制定法的主旨吸收进习惯法当中,为国家法律的适用创造条件。京族村落是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族群认可度高,并且,当纠纷出现时,习惯法能够提供合情合理且高效的解决方式。此外,习惯法具有传承性,不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不管时代如何更迭,都能保持稳定性。因为这种特定社会群体习惯法的形成是长期共同生活的积累,只要群体组织形式存在,其习惯法就发生效力,并且习惯法的内容是反复实践确定下来的,不易变更[10]。如此,京族的环境保护便有了延续性,习惯法的执行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二)节约国家环境执法成本。一般而言,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规范,能普遍约束区域内的社会成员,规范日常行为。当变成全体民族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后,开始在一定的区域范围起到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要求全体民族必须严格遵守且不得违犯,从而形成以自我为核心的行为控制,并以“草根法律”的形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范式[11]。当发生违反民族习惯事件的时候,必定会遭受族人的施压与责难,在族群的监督下,违反者通常会主动承认错误并接受惩罚,不需动用国家的执法行为,节约了执法成本。在巫头村,如果发生乱砍滥伐、偷猎鹭鸟、违规出海采捕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村民就会依照既定的习惯法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为人做出自我检讨、承诺今后不再犯错误。当然,一旦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不能用习惯法代替国家法。此外,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执法的重心是城镇地区,城镇的新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执法面临巨大压力,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机构设置也比较少,执法力度相对薄弱。因此,分流繁简案件是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的关键环节。(三)补充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初见雏形,广西也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面面俱到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独特的地理环境、吸收民族人文历史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解决当地矛盾纠纷方面能够补充制定法宏观、抽象的空白,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环境保护法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即环境污染防治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我国当前立法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偏重污染防治领域,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偏少。而京族的环境保护习惯法从“生态中心主义”出发,强调天人合一,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恰好弥补了国家法中的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在法律责任方面,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主张多元处罚,在财产罚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处罚弥补财产罚“治标不治本”的不足。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使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产生负罪感,并真诚悔过,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京族习惯法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精神处罚补充了制定法单一的财产处罚,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综上,当代京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与国家环境保护制定法在本质上一脉相承、优势互补,习惯法具有地域优势在民族地区不仅认可度高,还减少了执行阻力。

民族习惯法植根于特定的地域环境,深受民族习惯的影响,并且形式多样,内容涵盖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应秉持法律多元论的理念,承认其独特作用与价值。环境保护习惯法在京族地区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不断与时俱进共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在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民族习惯法,并吸收习惯法的精华部分,处理好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发挥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