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误工费用难理赔

发布日期:2018-11-07 17:54

今年春节后,李某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在既未办理挂牌报户手续,又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情况下便投入了使用。4月16日李某送货返回途中,在泗水县327国道外环路口与赵某和刘某的机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被撞伤。后因李某未能及时支付其医疗费,刘某的亲人在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又将李某的机车私自扣留了。

李某遂另行起诉,以农用运输车被损坏为由,要求赵某和刘某折价返还车辆并赔偿误工损失。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给机车办理合法营运手续,又未通过有效途经向刘某要回车辆,故李某请求折价退还车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赵某和刘某在3日内将农用运输车返还给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某、刘某折价返还车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购车辆既未挂牌报户,又无合法营运手续,投入作业是违法的,故其主张该车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赵某、刘某虽否认扣押李某的车辆,但其对原判决未提出上诉,故视该车确系其扣,应负有退还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的规定,判决如下:①维持原判第2条,撤销第l条;②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赵某、刘某返还李某的农用运输车(保证各部件完整并能够正常工作)l辆,否则,赵某、刘某给李某返还该车辆相应价款8500元;③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某和赵某、刘某各负担1/2。

在此提醒广大农机手,买车干活前一定要办齐手续,“黑车”出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