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向所有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动力机械,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