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违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9-08-10 14:36

农机违章是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农机管理法规的行为,对农机违章进行处罚是农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各省农机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机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一、农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章行为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于当场发现的违章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作业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章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并向违章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章行为后可放行。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

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违章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处罚有争议时,农机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弄清真实情况,做到以理服人。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交付处罚决定书

填写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违章当事人。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由农机行政机关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农机行政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当事人拒收,应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农机执法人员作出简易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农机行政处罚的执行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处50元以下罚款的,只要认定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农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于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暂扣凭证。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机关。如果违章当事人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转入一般程序。

二、农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农机违章一般处罚程序是指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且严重违章作业的,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农机驾驶证的处罚及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适用一般程序。

1.案件登记、立案

立案是农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经初审认为有违章事实,存在并需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法规规定,决定交付调查处理的行政程序。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

调查是指农机行政机关为了查明违章案件的事实,获取证据并依法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检查

按照规定,农机行政机关有权对道路外行驶或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检查,检查由不少于3人的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由2名(含)以上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应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违章行为经过,告知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据及具有的权利,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农机执法人员收集证据,采取录像取证的方法。

(3)登记保存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登记扣押严重违章的农机等。

3.书面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农机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4.审核

执法人员调查结束后,当事人违章事实已查清,依据法规予以处罚的,将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并注明案件的处理意见。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程序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充分,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章的事实。

(3)处罚依据。

(4)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履行的期限。

(6)不服处罚申请复议的机关和期限或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和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交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代收,并签名或盖章。送达行为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7.执行、结案

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当事人的罚款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对生效的农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农机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机行政处罚终结后,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立卷归档

农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

(1)一案一卷。

(2)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3)案卷应按顺序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