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需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且其质量状况应通过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明确展示。
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生产者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性能指标与实际质量不符;
二是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与产品说明书或铭牌上所标识的性能指标不一致;
三是在宣传资料中虚假标注产品的认证或获奖情况;
四是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口头宣传。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需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且其质量状况应通过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明确展示。
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生产者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性能指标与实际质量不符;
二是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与产品说明书或铭牌上所标识的性能指标不一致;
三是在宣传资料中虚假标注产品的认证或获奖情况;
四是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夸大其词的口头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