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包括农机安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明确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时限,规定了不同阶段的处理时限。其中,立案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查取证时限为30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送达处罚决定书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三条规定了延长处理时限的情况,如涉及复杂、跨区域、多个部门协作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必须经过批准,同时需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期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规定了案件的督办和督查制度,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建立督办和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