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以下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
⑴失效、变质的;
⑵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⑶所标明质量与实际不符的;
⑷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⑸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⑺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⑻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⑼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⑽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⑾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⑿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⒁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