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农机用户遭遇假冒伪劣产品之策

发布日期:2019-04-22 11:16

产品质量合格是农机产品正常使用的基础,是农机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证。但是,现今农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农机手应当增强这方面的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

1.哪些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经营者的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5)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行为。其后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的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性、特征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

2.法规对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同时,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

业机械维修配件;(2)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3)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5)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发现经营者使用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如果农机用户发现经营者使用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先与其善意交涉,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赔偿损失。不要一有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就去投诉。经验表明,一个农机投诉案拖延一年半载是常有的事情,这样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农机消费者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有实力的销售单位,否则会对农机产品的维修、投诉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当然,农民朋友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找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无法解决问题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因农机产品质量或服务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如果当地解决不了,也可以向省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